日志文章

2007年03月23日 18:24:53

质疑联想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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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传志是有效数字1,法律是0?Posted by蒋胜蓝
一、绪论:
  您所面对的,很可能将成为全球财经界的“水门事件”。它已经超愈了一般的所谓企业家欺辱科学家的层面,也超愈了一般意义上,对企业创始的功勋人物—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并利用近2000万元人民币广告费公开压制批评媒体、批评记者的事件。它已经涉嫌严重违反了中国法律,甚至香港的有关法规!
  那么,究竟是怎样的背景和能量,在长达十多年岁月中,创造了“柳传志是有效数字1,法律是0”的奇迹?抑或,这一切纯属捏造、诬陷?请阅读证据……
二、质疑联想原罪
  究竟柳传志神通广大?得道多助?创造了神奇的:法律=0,国家利益=0,社会公义=0,柳传志才是有效数字1的奇迹?还是倪光南从一开始就在诬告,失道寡助呢?让我们阅读证据。
1、谁在充当联想过错的保护伞?
  1999年,八位院士收到倪光南举报信后;2000年,四位全国人大代表,曾先后就此问题向北京联想集团的上级主管,当时控股股东――中科院提出质询。
  这一年前后,应八院士和四位全国人大代表强烈要求;再加上于此期间即2000年1月3日,当时一家发行量20余万份,所谓IT第一大报所发表《痛苦的裂变》长篇报道,对问题进行爆光,已引起相当轰动社会关注;中科院在相隔一年的两次答复中,不得不愈益清晰地呈现出柳传志在香港联想上市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的客观证据;然而,针对于此,中科院也旗帜鲜明地表明了自己在“柳倪之争”中,“挺”柳“抑”倪的态度。
  正是基于联想上级主管部门――中科院的表态,柳传志和联想集团才敢于在1999年9月2日以新闻发布会的方式,公开开除和羞辱倪光南院士;也才敢于在2000年1月17日再一次以大型新闻发布会的方式,与当时中科院严义埙副院长一道,公开批判《痛苦的裂变》报道作者以及当时报社领导,并公开地报复性地停止了在这个报业集团近2000万元人民币每年的广告投入;随后,为肃清《痛苦的裂变》带来影响,柳氏联想策划并展开了一轮又一轮新的舆论攻势……
  每一个人,由于某些合理或者不合理的原因,或者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都有可能做错事。此间,恐怕只有耶酥可以例外。人们一旦做错事,大多会有心理阴影。尤其当这样的错误,有可能引来牢狱之灾,人们总会想方设法掩盖,甚至不惜找来替罪羊,正所谓一朝铸成大错,往往一错再错。在没有客观监督,没有法规约束的情况下,这原是人性的基本规律。
  如果说1992年,柳传志在香港联想上市筹备工作中的确做了错事,尽管在当时国有企业产权机制严重畸形的前提下,为保护自己权益,其错情有可宥。毕竟联想仅仅从20万元人民币起家,它并不是某个原本就家财万贯,最后却被败家子挥霍一空的巨型国企。柳传志和倪光南2个人,都为它付出巨大的劳动、智慧和情感,都是功勋卓著的创始人。可是这552万美圆,毕竟是国有资产,不是柳氏家族的私产。
  其理,其事实本身,断难一笔勾销。因为,毕竟它牵扯了从国家的552万美圆,到2亿股(后来联想股票1分4,相当于8亿股)香港联想股权,再到近百亿港元巨款的干系,它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究竟有多少亿?
  柳传志不幸遭逢了像倪光南这样软硬不吃,压不跨,煮不烂,正所谓“一根筋,轴到底”,迂腐的顽固派书生,在了解事实真相以后,倪对柳传志的为人已产生根本的怀疑和不信任感。而柳传志当时已覆水难收,552万美圆与巨额股权已经“借”给香港人,倪、柳之间曾经美好的友情不可能不破裂。
  在倪光南不断质疑与举报过程中,中科院主管领导时阴时阳的态度实在耐人寻味……
  而本文作者,作为被柳传志和中科院严义埙前副院长深恶痛觉,始而全盘否定,继而拼命忘却――《痛苦的裂变》报道作者。我无法不使自己保持,对自己笔下对象密切关注。无论在联想以历史上营业额最小规模(比别的赞助商小十倍级)的身量,强行晋身为奥运赞助商的光环中,还是在曾经被视为美国精神象征――IBM,新近撑起来的蓝色“保护伞”之下。我似乎都不能不看到柳传志在《痛苦的裂变》事件中,如此愤怒,以至于对文章层层封杀的根源。那是每个人求生存、自我保护的本能。即使在过于闪亮的灯光下,我也不能不看到柳传志的一种无奈和心虚……
  祛除鬼魅最好的办法是面对它,付出应当付出的代价,纠正可以纠正的错误,向应当赔礼的对象道歉,付出应当付出的赔偿,然后才有可能光明正大地驱除它。当然,这也未尝不意味一种风险。譬如克林顿,当他承认了他的错误,反而最终迈过了这道坎儿;而尼克松的命运却刚好相反,他不得不为他的错误付出他原本不愿付出的代价。这便凸现法规和执法部门存在的必要。
  在作者对“柳倪之争”长年跟踪和研究中,不能不对中科院有关领导态度产生莫大怀疑,似乎这已经不是一般的不公平,也已经超越了一般意义上部门保护,一般意义的网开一面,是否已构成严重包庇、严重渎职的违法行径?中科院、联想和柳传志,对举报人倪光南、对持异见的媒体、记者,如此公开而长年的“欺压”即使面对审计风暴,却依然能够安然无恙吗?其道理何在?情理何在?法律依据何在?或者,这一切真的理所应当?原本就理应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2、1999年2月,中科院答复8院士及其连锁反应。
  1999年年初,王元、王守觉、方守贤、白以龙、许国志、严陆光、杨乐与何阼庥院士在收到倪光南举报信后,就柳传志在香港联想上市过程中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向中科院提出质询。
  1999年2月12日,中科院给予8院士答复称:根据中央领导批示,中科院组织10人调查组,于1997年7月赴香港进行了历时24天调查,其结论为:“国家审计署与监察部联合调查报告中,提出问题均系工作中不足和问题。调查中没有发现个人,包括港方人员违法违纪问题。香港联想1995年的亏损原因已查清,已采取的改进措施是落实的,有效的。贷款给港方负债持股是基于当时客观条件和北京联想取得控股地位的需要。目前,港方已全部还清贷款和利息。”
  应当说半年后1999年9月2日,由联想集团召集,公开开除倪光南院士的那个新闻发布会,严格遵照了这个批示精神。这也是9月6日,因极度震怒、伤心和失望,而陷入迷茫的倪光南写出《请不要解聘我的工作成果》,又与9月7日写出《我的自我批评》的主要缘由。文章在互联网上公布后,有一些同情倪光南的人,认为老倪在巨大压力下使用了春秋笔法;还有一些同情倪光南的人则和老倪一样,陷入暂时性迷茫。
  倪光南没想到,联想集团――这个自己曾为之付出十年心血、汗水,并为之创造亿万财富的企业,会公然召集新闻发布会,以这种羞辱的方式,公开宣布:开除他这个年已60岁的创始人,公开剥夺这个居功奇伟的创始人理应获得的全部股权。
  如果这是柳传志与倪光南之间一场心理战,柳赢了。倪光南在伤心和震怒中,几乎丧失斗志,几乎陷入混乱、迷茫,这帮了柳的忙。
  倪由此开始面对媒体,此前,他的保密意识很强,只向上级举报,从不跟记者“泄密”。然而,这个时期,年轻的众记者折服于柳传志的人格魅力和特有的亲和力,媒体们更需被柳传志所主宰,联想集团的广告投入。倪光南虽然不断向记者申辩,可是,在那个强、弱势力对比如此明显,“公开开除、剥夺权益兼批斗事件”之后,众媒体却几乎一边倒地赞同强势者,无意或者刻意,回避柳倪之争的根本――柳传志向香港人“曲线赠送”巨额权益是否合法的问题。
  一个好的社会,应当有一批公正的媒体,挺身为弱势者主张权益。可是,迄今为止,绝大部分中文媒体在“柳倪之争”中,不然集体失语;不然便成强权或强钱喉舌,毫不追究真相,毫不顾及良知、社会公义和法律尊严的做法,实在令人扼腕!
  在这次公开的批斗与惩罚会议之前,与其他记者一样,作者也曾对联想集团和柳传志本人,充满欣赏。正是联想这一次过分渲染自己强势,不惜对弱势者公开羞辱的行径,才使作者本人头一次,对联想,对柳传志个人的敬佩,打了一个折扣。
  1999年10月,作者曾采写一篇约3000字的报道,因文章陈诉柳传志资本运作过程中可能违反法规的根本问题,并存在同情倪,严厉批评联想过分霸道行径的倾向性,先后被一家中央级刊物和一个作者本人最看重的媒体“枪毙”。
  随后,作者在2000年1月3日《计算机世界》发表2万余字《痛苦的裂变》报道……昱日,新浪网对《痛苦的裂变》进行全文转载。
  1月5日,联想宣止在计算机世界报业集团每年近2000万元的广告投入,并以公函指责《痛苦的裂变》“严重错误”。作者当即表示文责自负,如果报道的确失实,请具体指出,大家公堂上见,但报社领导采取了相反的态度。
  1月8日,在宫玉国主导下,当时Chinabyte刘琪、龙利平组织IT和传媒业一批精英学者陆续对《痛苦的裂变》事件展开讨论。
  1月13日,纽约的米阿仑发表《离婚是离谱的结果》;
  1月14日,著名媒体评论家孙坚华发表《IT英雄发烧友》;
  1月14日周四,《南方周末》以2个整版篇幅《联想与计算所始乱终弃?》为题对它进行转载。
  1月17日周一,中科院和联想集团共同召集一个大型新闻发布会……此后,会议的怒喝被一些乖巧的媒体传达到许多的地方。同日《北京青年报》胡延平记者以整版篇幅指责《痛苦的裂变》代表了改革中“落后群众”的落后认识。
  然而,所幸的是,在这之间《人民日报》的评论文章始终保持了公正而冷静的态度。
  1月18日,著名媒体评论家张西明发表《对一篇报道所引起震荡的几点思考》;
  1月21日,美国硅谷的雁鸣发表《中国IT业界第一次焦点访谈》随后的5年中,接连发表了5篇评论文章。
  1月25日,社科院教授闵大宏教授发表《成熟的媒体与成熟的社会》……
  虽然《痛苦的裂变》遭到联想打压,让作者终于亲身体验了金钱在当今中文媒体中神奇的力量。尽管如此,它依然在知识界引起巨大反响、共鸣和支持。这些学者的声音极大支持了倪光南,也鼓励了《痛苦的裂变》作者。
  倪光南很快从被公开解聘事件中走出来,继续他在中国推广Linux,发展中国IT核心技术的努力。
3、2000年,中科院对4位人大代表答复,已凸现基本证据?
  随后,全国人大代表陈俊亮、过慧芬、陈建生、顾诵芬在收到倪光南举报材料并阅读中科院1999年给予8位院士答复后,再一次向中科院提出质询。
2000年9月12日,中科院函复如下,传达如下信息。
  1992年,香港联想为上市进行增资扩股,其中,港方吕谭平、吴礼益、张立基和郑国立作为个人,其增资扩股的资金是由北京联想借贷的。四人借款分别为,吕谭平215.40625万美元、吴礼益215.40624万美圆、张立基77.45932万美圆、郑国立44.308307万美圆,共计552.58012万美圆。港方因此股本金增至1亿港元,股权比例增至43.3%。截至1997年8月15日,港方借贷该款时间长达5年,方才在北京联想对香港联想实现整合,香港联想股票上升以后,靠抛售股票,还清了这552.58012万美圆的借贷。这里面的问题在于。
  首先,北京联想向港商个人借贷552.58012万美圆的巨款,来源何处?是北京联想的自有收入,还是北京联想从银行的贷款?无论来源何处,它并非柳传志的个人财产,是否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申报?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6条“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针对此,冉志江律师一针见血的指出:
  首先,无论在上世纪90年代初,还是到了今天,国家法规明令指出:非金融机构、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不得借款给个人;国企股份制改制,不得将其自有资金借贷给外商个人。
  其次,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外汇、特别是大宗外汇,出境需获得有关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或者备案。从行政法规到《刑法》直至近年全国人大的决议,都有挪用公款转借他人的法律解释,都严禁将国有企业公款(含银行贷款)转借他人,更何况转给外商“负债持股”中纪委的规定更为严厉。
  可是至今,无论联想还是中科院,均未出示中科院或者外汇管理局准许这552.58012万美圆出境,并且准许将它借贷给外商5年,用以对香港联想负债持股的证明文件。
  反倒是倪光南指出,这一件由柳传志亲自操作的借贷行为,甚至并未获得北京联想及其全资子公司--南明公司(北京联想向港商借贷巨款,是以南明公司作为介质完成的。作者注)董事会的同意。作为当时北京联想及南明公司董事会的董事倪光南,北京联想董事长及南明公司董事的曾茂朝,2个人当时根本不知此事,也从未因此在董事会会议上讨论过此事。其证据为1995年11月28日,倪光南、曾茂朝与张祖详联名签署的文件。全文为:
“南明公司董事会张祖详同志:香港联想财务部陈勤同志要求我以南明公司董事的身份在有关文件上签名,证明我未与南明公司有任何借贷关系,也未收取过薪水,我已签了字。我要声明的是:我从未参加过南明公司的董事会会议;我从未看到过南明公司的财务报表。您如认为我所说的情况属实,请予批示为荷。此致敬礼!”签名为:“倪光南、曾茂朝与张祖详”。事实上,倪光南早于1995年6月,便已被联想免去总工程师职务,这份签名文件却发生在1995年11月28日,其来历如何?
  一个国有公司的总裁,在未经董事会讨论的前提下,将巨额外汇借贷给外商个人负债持股长达5年,是否已构成挪用公款的违法行径?
  按照《刑法》第272条,其对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的诠释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刑法》第169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与此案可能相关的还包括《刑法》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93条,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1条《逃汇罪》以及《外汇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暂行管理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银行法》等等。
  事实上,中科院2000年9月12日给予4位人大代表的答复,虽然一如既往地“挺”柳“抑”倪,但他们也不得不说出了部分基本事实。针对于此,冉志江律师发表了专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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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曾茂朝签字证据的由来Posted by蒋青
一、诸论
  1995年6月30日,在联想的职工大会上,倪光南被免去联想集团总工程师的职务,这个消息是由当时联想集团董事长曾茂朝宣布的;1999年9月2日,新闻发布会上,倪光南被联想集团公开开除,并被剥夺其作为创始人的股权,这个消息也是由曾茂朝宣布的。
  那么,为什么1995年11月28日,倪光南已经被免职,曾茂朝却又和倪光南、张祖详一起签署文件,说他们从不知南明公司(北京联想向香港人借贷552万美圆巨款是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南明为介质完成的)曾经借贷款项,从而留下柳传志涉嫌挪用公款的重要证据呢?
 二、倪光南对此的回忆和追述是这样的。
(一)当了二任中科院计算所所长的曾茂朝曾经是好几个所办或所合资公司的董事长,包括信通、联想、振中等等。计算所员工当时认为,这些公司中,他最支持振中,人们说振中是曾茂朝的“亲儿子”。事实上,曾茂朝也的确将他自己的儿子放到振中,当了振中在美国分公司的总经理。1992年,计算所盖了一个“攻关楼”(即过去科学院南路10号的联想总部),虽然那时联想已比振中大得多,但振中还是和联想对半分了那个楼。
(二)信通是计算所、科仪厂等三家单位合资的,后来信通出了走私问题,曾茂朝说:信通我没有管,因为中科院对公司的方针是“不管就是管”。曾茂朝说他执行这个方针,没有管,那他就没有责任。其实信通的历史倒是有一点“贸工技”的意思。信通成立时,曾请倪光南当顾问,也和中航深圳工贸中心一起支持倪光南研制联想式汉卡。但计算所公司(联想前身)一成立,倪光南当了总工程师,信通自然拿不到联想式汉卡成果了,后来计算所公司只在第一型汉卡给了信通共同销售权作为补偿,以后就没有信通的份了。信通想开发高技术产品,它投资几百万元(这在当时是很大的投入)去开发“小巨型机”,这个计划市场需求不明确,片面追求速度指标,体系结构复杂,用了2000多个PAL(可编程逻辑器件)研制周期太长,一直做不出产品来。信通想靠贸易赚得的钱来支撑开发,但信通规模太小,贸易的收益不足以支付,它也有汉字终端等自己开发的高技术产品,市场不如联想式汉卡大,所得利润也有限。信通后来发生走私问题可能与开销大、利润不够有关。虽然信通投入大量资金开发小巨型机的精神是可嘉的,但最后力不从心失败了,中关村的成功公司像计算所公司(联想前身)方正等都是利用了大院大所的成果,才能迅速成长。
(三)对于联想(1984-1989名称为计算所公司),倪光南回忆,直到1996年6月他被免去联想的董事、总工为止,十多年里联想董事会没有开过一次董事会,曾茂朝这个董事长似乎形同虚设。曾茂朝基本不出席联想的会议,每年只有一次例外,这就是年终的公司联欢会。这时,柳传志照例要请曾董事长上台致辞,而柳传志乐得轻松地坐在台下磕瓜子、看节目。
1、香港联想上市。
  香港联想准备上市,柳传志和港商等经常在香港联想财务总监办公室议事,也常有人来往,倪光南知道他们在忙上市,但柳传志从不让倪光南过问。直到1993年10月中旬,马雪征叫倪提供他作为上市公司执行董事的英文简历,这时给倪看了1993年10月8日招股书第三版,这是倪光南首次接触上市材料。对于首次接触招股书的倪光南来说,确实摸不着头脑,更可气的是重要数据都打上了***号,看了也等于白看。
  拿了这部“天书”,倪光南回到北京去见曾茂朝,怎么样他也算是联想的一个“上级领导”吧,看看他“审查”的意见如何。没想到曾茂朝对上市一无所知,比倪光南还不如,他说,老倪你是知道的,柳传志什么都不和我说,我还不如你知道得多。看了几天,曾茂朝把招股书又还给了倪光南,说,老倪你是知道的,香港联想的事我什么都不知道。上市前柳传志请曾茂朝到香港审核香港联想的帐目并签字。事后曾茂朝对倪光南抱怨说:柳传志叫我签字,但我什么都不知道!
  1994年上半年当倪光南发现港商负债持股问题后,几次向曾茂朝、中科院反映情况,院领导在1994年7月初找柳传志、倪光南分别谈话,曾茂朝都参加了。院里对倪光南谈话的意思是要倪光南以团结为重,和柳传志继续合作,问题由领导考虑。当时倪光南反映情况并没有上纲,只是说柳传志借钱给港商占许多股份的做法损害了联想利益。但曾茂朝下面就对倪光南说,你提意见没有抓主要的,院里和柳传志谈话批评柳传志说,“倪光南告你‘挪用’怎么办?”,你要抓这个主要问题。这样,倪光南得到启发,知道要上到“挪用”这个纲上。在更有政治经验曾茂朝的开导下,倪光南逐步掌握了问题的核心,倪光南也把曾茂朝作他的领导和同盟者看待。
  从1994年到1995年间,倪光南多次找曾茂朝和中科院当时的主管领导汇报,有时先找曾茂朝,再找院领导,有时同时找,而曾茂朝对倪光南的揭发总是采取默许态度。1994年“联想遵义会议”期间,一个短时期里,曾茂朝得以进入“联想核心”采取了支持倪光南的态度,这样二人的交往也密切起来了,尽管有些同事提醒倪光南要注意曾茂朝,说他历来擅变,但倪光南不以为然。
2、关怀倪光南别自杀。
  1995年6月30日联想的职工大会上,曾茂朝代表联想董事会宣布免除倪光南董事和总工程师职务,宣读了倪光南“罪状”但实际上,倪光南认为他并不打算和自己“决裂”就在大会前两天,曾茂朝特地去找倪光南爱人,转达院领导“关怀”叫倪光南爱人注意,等开会宣布倪光南免职后,不要让倪光南自杀。会后他也并没有和倪光南“划清界限”,倪光南还去找他,告诉他,正向上反映,曾茂朝则表示关心。
  一天,倪光南正写向上反映材料,一时找不到招股书了,很着急,他办公室里几个人都说没有拿,倪光南怀疑柳传志叫人拿走了,因为倪光南办公室的门锁没有钥匙也开得。怎么办呢?倪光南想,公司里可能有招股书的是总裁室和公关部,倪光南既然已下台,到那些地方就不合适了,于是他打电话请曾茂朝到倪光南办公室来商量,倪光南判断公关部一定有,请曾茂朝到公关部去找,曾茂朝果然找一本招股书回办公室来了,倪光南十分感谢。几天后,倪光南又在书堆中找到了原来招股书,这样,曾茂朝找来的那本招股书就作为备份留了下来。
3、董事长曾茂朝签字。
  1995年11月,倪光南和曾茂朝都收到香港联想会计发来的文件,是南明公司为报税的需要,要董事们签名确认一些事情(如未借过南明的钱、未拿过南明的薪水等等)倪光南开始并不在意。但曾茂朝为人谨慎,跑到倪光南的办公室来商量,二人都感到有些莫名其妙,因为连什么时间当上南明的董事都弄不清楚。他们打电话问了香港的张祖祥,在张的提醒下,曾茂朝记起柳传志和他提过叫他做南明董事的事,倪光南也记起柳传志说过这事,但因为从未开过会就忘记了。
  南明是柳传志在香港注册的一个公司,联想的钱(达到几千万美元)到香港都经过南明来运作。港商郑国立兼南明的财务总监,这是一个很奇怪的格局,联想的公司却叫港商掌握财务。张祖祥实际只管南明的“豆腐帐”例如联想在香港人员的开支、买房、送礼等等,而几千万美元贷款的运作都是财务总监郑国立管的。
  倪光南和曾茂朝商量说,柳传志借钱给港商是通过南明的,如果柳传志说这是南明董事会的决定,我们怎么办?那时说也说不清楚。倪光南提议说,要想法摆脱干系,张祖祥是正直的,可以让张祖祥证明我们没有介入南明的事,有三个人同时证明应该有用。二人商议定当,就发了一分传真给香港的张祖祥,声明二人虽以南明公司董事的身份在有关文件上签了名,但“从未参加过南明公司的董事会会议”,“从未看阅过南明公司的财务报表”。张祖祥在这个传真上签了名后,再传真回来,于是有了1995年11月28日,三人联名签署的这个文件。倪光南认为,这时曾茂朝仍觉得倪光南向上反映有可能成功,如果上面追究起来,柳传志可能有麻烦,应该趁早摆脱干系为妙。在倪光南看来,这说明曾茂朝曾经支持倪光南举报“负债持股”。至于后来,曾茂朝的态度为什么又发生180度的大转变,倪光南并不知情。
  然而,客观事实上,中科院1999年对8院士,2000年对4位全国人大代表的公开答复中,虽然一再替柳传志辩护,却均未说明柳传志向香港人借贷552万美圆曾通过中科院主管领导签字认可,也未说明并出示此事曾通过北京联想,或者南明公司董事会的集体讨论,并形成决议。因为,如果按照我国有关法规,此事有可能已构成严重的违法违纪,只是责任人应为柳传志个人,还是形成决议,签字认可的负责人而已。
补充证据材料已传送至CHINAUNIX博客http://blog.chinaunix.net/u/24547/敬请自行下载
孙宏斌案,看柳传志对“挪用公款罪”明知故犯?Posted by蒋月青
  根据公开报道,1990年,联想前少帅孙宏斌,与柳传志发生冲突后,在柳的举报下,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刑7年。针对此,冉志江律师指出,这说明柳传志对何为“挪用公款”非常清楚,可以说精于此事,涉嫌明知故犯。
  孙宏斌刑满后,经本人要求,与联想、法院交涉后,法院撤消了原判决,指其为错告、错捕、错判,给予平反。
  冉志江律师认为,柳传志将北京联想552万美圆借贷给外商,只有两种可能。
  第一、经董事会集体讨论,多数人支持、通过,形成决议后由法人、董事长承担主要法律责任。然而,1995年11月28日,由北京联想董事长曾茂朝、董事倪光南和张祖详联名签署的文件已经说明,不存在这种可能。该签名笔迹的真伪,可由法庭验证。直至2000年9月,中科院给予4位全国人大代表的公开复函及其附件,均未提到存在董事会集体通过的决议,更未出示。假如《质疑联想原罪》专题问世后,突然冒出这样的一个签名决议,其真伪,那就更需被法庭鉴定了。
  第二、经中科院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给予批准并书面认可,由中科院主管领导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当时,中科院分管领导是严义埙,中科院院长为周光召。联想的借贷,由上级领导研究决定,公司董事会不知此事,这恐怕不合程序,是否已涉嫌违反《公司法》?同样,直至2000年9月,中科院给予4位全国人大代表的公开复函及其附件,均未提存在这个中科院的决议,更未出示。假如《质疑联想原罪》专题问世后,突然冒出这样的一个签名决议,其真伪,就更需得到法庭的鉴别了。
  无论如何,“曲线赠送”借贷552万美圆给外商个人,负债持股长达5年,并最终套现近百亿港币,归外商个人所有。这样重大的一件事,应由检察机关调查起诉,究竟事情的全部真相如何,究竟是否违法,应由法院判决。
  中科院并不具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外汇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暂行管理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银行法》等相关法规进行司法解释的权力,更不具备擅自修改法律,擅自执法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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