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志文章

2007年03月23日 18:39:16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详细内容敬请阅读CHINAUNIX博客http://mryuanruhui.cublog.cn/

联想legend图片.rar

1、本人阮汝辉曾于1999年5月起至2000年2月止,在原联想集团广州公司现广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从事储运工作。
2、在1999年5月,本人入职时和原同事库管员庄娘海先生进行交接,发现他丢失了两台EpsonStyleColour440打印机,价值约4000元,原上司物资管理部经理胡志华小姐声称其会自行处理,与本人无关,不会牵涉到本人的利益(否则,本人早就不干了)事后,胡志华小姐利用职务方便,帮助庄娘海先生隐瞒了数个月后(约在9月份)通过当时的销售业务员杨波先生开出销售单冲数,用应收帐的坏账准备金冲销责任利润后,没有赔钱。
3、根据原旧同事透露,庄娘海先生在本人入职前曾经丢失一台价值约10000元EpsonC8000打印机,他已经将失机款给了原经理胡志华小姐,至于其是否上报公司入账,则不得而知。
4、在1999年6-7月期间,胡志华小姐将“98联想集团公司外埠经营单位财务实施细则”和“物资管理部财务制度”交给另一上司原仓库主管宁胜亮先生,后任广州联想商城门市部“联想电脑1+1”专卖店库管员,让其转交原库管员罗健雄先生,后任“汇联丰”销售业务员,这事刚巧让本人碰见。于是这些资料便一式三份(一份交王卓威先生、一份由宁胜亮先生持有、一份让本人得到)罗健雄和王卓威先生一起到仓库拿取这些资料,当时本人也在场。事后,胡志华小姐告诉本人,这些资料源自原物资管理总部总经理李国军先生,后任财务总部总经理,是其答应给王卓威先生的,是由李勤先生签署执行,是公司当时高度机密,叫本人不要将此事告诉当时的总经理贝东先生(当时,宁胜亮先生和胡志华小姐均已经和公司签订保密协议,规定如果其在职时或离职后泄露公司机密,就要赔偿公司保密费40000元)并告诉本人,贝东先生除了是广州“联想”总经理外,还是“比特威”的幕后老板,他利用公司资源“炒货”发了大财。如果贝东先生垮台了,他的同学李丽珍女士也得倒霉(在1997年,贝东先生既要做广州“联想”总经理,又要创办“比特威”,所以就从广东商学院挖角,把当时的教师李丽珍女士拉进了广州“联想”做助理总经理)。
5、胡志华小姐还告诉本人,李强先生原是“广州联想”副总经理,负责系统集成业务,离职后,在1997年和贝东先生合作创办了“比特威”,除了买一套房子(天河龙口路贤人阁1002房一厅三房)给女朋友周玉玲小姐(原“广州联想”资金商务员,负责回收货款)还出钱给她开办“联想电脑 1+1”专卖店,让她既在“广州联想”从事资金商务工作,又做“比特威”的老板娘。
6、本人认为当年能够进入“联想”工作是掉进了胡志华小姐的圈套,因为庄娘海先生丢失的两台EpsonStyleColour440打印机,价值约4000元等于本人五个月的试用期工资(当时劳动法规定:合同期是1年,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胡志华虽然口头称此事与本人无关,但口讲无凭,而且工作了两个月还不发工资,后来平安无事是因为本人无意中得到了“98联想集团公司外埠经营单位财务实施细则”和“物资管理部财务制度”。
7、在工作期间,由于“金税”商品需要存放在“联想”仓库,胡志华小姐就告诉本人,秦爱民是秦湘军先生的弟弟,他除了是“广州联想”副总经理外,还是“金税”幕后老板,他用公司名义接自己的单子,一年就赚了百多万,还被“广州联想”作为榜样,只要在“联想”好好干,就一定能发财。
8、离职时,胡志华小姐告诉本人,因为本人知道了贝东和秦爱民先生的事情,所以贝东先生辞退本人,还告诉本人,胡红姐除了是“广州联想”副总经理外,还是“奥通”的老板娘。
9、2000年2月至2000年4月,本人和原“广州联想”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其涉嫌行贿,使天河区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办人为袁科长和书记员林丹红小姐)涉嫌渎职舞弊,作出不公平裁决“穗天劳仲案字(2000)第53号”利用时间差“五一”七天长假期,故意拖延时间,使本人耽误了法院诉讼有效期。
10、原“广州联想”公司为了打击报复本人,涉嫌行贿,使天河区社保基金中心(经办人为梁科长和职员罗女士)涉嫌渎职舞弊,不按裁决书办事(当时声称已交纳失业保险金,已输入电脑但不能打印,没有给本人社保清单,没有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并称工作不满一年,不交足一年失业保险金,便无法办理失业保险手续,领取失业救济金)导致本人至今仍未能领取失业救济金,而根据本人所知“工作超过半年,不足一年,仍按一年计算”。
11、在2000年3月到9月,“联想”划分为“联想电脑”和“神州数码”辞退大批员工,但没有按照当时劳动法给予离职员工相应补偿。
例如“广州联想”商城门市部数十名员工集体调往秦爱民先生的“金税”工作,但没有按照当时劳动法先赔偿(工作满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计算标准按全年总收入除以12个月的平均工资)后调职(因为“广州联想”和“金税”是两个不同的法人)过了两个月(劳动仲栽有效期)后“金税”再把这些员工辞退了(骗取了这些员工的赔偿金、社会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住房公积金)。
12、在2001年1月,本人的简历无意中发到了“比特威”其通知本人面试。因为本人忘记地址,所以致电查询,接听人正是贝东先生。本人到达“比特威”面试时,贝东先生正躲在房间里,不敢接待本人,所以就让李强先生和本人面试。李强先生表示愿意聘请本人做会计,负责系统集成账务,而本人则表示愿意做“联想电脑1+1”专卖店账务,所以没有应聘。
〈1〉智能建筑系统集成
楼宇自控系统(综合结构化布线系统,宽带广域接入系统,中央门禁系统,中央监控系统,会议及同声传译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给排水监测控制系统,公共广播及背景音乐系统,IC卡管理系统,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卫星电视接收系统,中央空调监测控制系统)
广州比特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负责人)总经理钟毅
广州市五山路金山大厦701室0860203846888/510898
〈2〉智能化住宅小区系统
宽带广域网接入系统,智能物业管理系统,保安监控巡防系统,煤水电三表抄送计费系统,小区计算机局域网系统,视频点播系统,防盗报警系统,火灾控测报警系统。
广州比特威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负责人)总经理贾瑛
广州市天河龙口路贤人阁1002房/08602082562250/08602085265631/510630
〈3〉品牌电脑销售(联想电脑1+1专卖店)
广州方启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负责人)总经理卢惠山
广州市越秀区将军东电路城032-033档/08602083324452/08602083324480
〈4〉软件开发和网络服务
企业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软件开发项目和软件委托生产业务,包括ERP/MRPII、CRM、MIS及企业财务相关软件开发。
原北京比特威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负责人)总经理卢俊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三才堂水清木华园2号楼1706室/08601082641481/08601082641482/100084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学院路丁11号1号楼0708室/08601062327302/100083
〈5〉出版经济类书籍和SAP Business One培训、认证、考试http://www.bonck.cn/ OR http://www.erptraining.cn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二街水清木华园3-232邮编100080现北京博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报名及服务热线08601082641273或08601082641289传真08601082641287邮址[url=mailto:baoming@bonck.cn]baoming@bonck.cn或[url=mailto:sap@bonck.cn]sap@bonck.cn或[url=mailto:alice.lu@bonck.cn]alice.lu@bonck.cn图书销售部08601082641275培训认证部08601082641273/82641289网络技术部08601082641182编辑部08601082641182财务部08601082641287中国民生银行中关村支行账号0105014170021827也可使用招商行账户(卢崇梅9555500102892170)一卡通付款(原北京比特威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现北京博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专用账户)/北京市商业银行清华园支行
13、关于贝东和秦爱民先生的问题可参考质疑联想原罪之七20倪光南院士:从炒股、举报到“替罪羊”Posted by紫色。
14、在2000年10月至2001年8月期间,广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为掩盖公司泄密事件,指使他人故意浪费本人的时间和精神,交通费、电话费、邮票费和简历复印费及相片费(每天都叫本人去面试,但不是真正聘请,而是愚弄本人)
15、2001年8月,广东省公安厅和地税局发文打击偷税、漏税,本人致电广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丽珍女士“要么辞退胡志华或投案自首补交税金,任君选择”没有回复。
16、2001年9月,本人的亲友介绍本人到长隆酒店工作,此事暂且搁置。
17、2002年3月,“比特威”未能成功承接长隆酒店宽带网工程,本人也离开长隆酒店。
18、2002年8月,全国换发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本人委托亲友办理此事,至2003年10月才取回会计证,但会计证注明发证日期是2003年1月。
19、2002年4月至2003年10月期间,广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采用各种方法掩盖“联想”和“神码”涉嫌偷税、漏税和违反劳动法(不替员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不按规定替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行为。
例如指使其他公司人事部职员故意浪费本人时间和精神,交通费、电话费、邮票费和简历复印费及相片费(每天都叫本人去面试,但不是真正聘请,而是使用缓兵之计,拖延时间)。
20、2003年9月,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关于劳动者对社会保障投诉若干问题处理意见》“员工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金”广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使用手段骟取了本人的失业救济金和相关损失共12601元和“杨波事件”奖金。
450元/月*9个月=4050元失业救济金+(2200元/月-800元/月)*2个月=2800元工资差额+(800元/月*3个月+2200元/月*5个月)/8个月=1675元补偿金+2200元/22.5工作天*18工作天=1760元赔偿金+(800元/月*14%比例*3个月+2200元/月*14%比例*5个月-1000元*14%比例*8个月)=756元住房公积金+1200元失机款(至今仍未能查明原因,而且事后是先收到本人赔款后再开销售单冲减责任利润)+60元咨询费+300元仲裁费。
〈1〉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不管涉及时间长短,用人单位均应按当时的政策规定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
〈2〉用人单位没有足额为劳动者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足额进行补缴,追溯时间可以1998年7月1日为期(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假如员工投诉实际参加工作时间与用人单位确认的时间不符,但又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可根据工资表或考勤表等原始资料凭证,实事求是进行确认。
〈3〉对由于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而导致员工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失业人员应当享受待遇给予一次性赔偿。
〈4〉当时劳动法规定:合同期是1年,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本人试用期是3个月、800元/月,转正期是5个月,2200元/月,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
〈5〉劳动法规定:合同期满需提前30天通知,在10天内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实际只提前7天通知本人。
21、2004年12月国务院发布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仍拒不赔偿。
〈1〉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或逾期不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任何组织或个人今后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劳动保障部门会为其保密,并对为查处重大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22、现在广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还伪造本人的社保资料,被本人发现后又更改了本人查询社保的密码,企图掩饰本人正在举报其涉嫌偷税、漏税和逃税的事实。
23、本人现要求广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赔偿因其违反劳动法而造成损失RMB12601元和“杨波事件”奖金。
24、本人现要求广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赔偿在2000年10月至2001年8月期间和2002年4月至2003年10月期间的面试费用(交通费、电话费、邮票费和简历复印费及相片费)以及社保工龄,因为这是其为了掩盖“联想”和“神码”涉嫌偷税、漏税和逃税及违反劳动法(不替员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不按规定替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等的所作所为,具体标准由政府合理确定
25、本人现要求广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赔偿其扣押了本人会计证和有关证件九个月所造成损失,具体标准由政府合理确定。



补充证据材料已传送至CHINAUNIX博客http://blog.chinaunix.net/u1/33680/敬请自行下载



类别: 开发 |  评论(0) |  浏览(3763) |  收藏
发表评论